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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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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胡子翔之傳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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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股別:整股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
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整111上易100字第4563號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胡子翔之刑事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  一、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胡子翔詐欺案件。

  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,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
  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 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5   月   13   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

法院書記官    李佳旻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5-16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5-1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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