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:::

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吳峰州之審理傳票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股別:平股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
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平111上易148字第4551號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吳峰州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  一、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吳峰州竊盜案件。

  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,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
  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 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5   月   13   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
法院書記官    梁雅華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5-16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5-1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