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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邱康淇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文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民文111 金上1 字第458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5 月16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金上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邱康淇之民事陳報
解除委任狀繕本1 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應送達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1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
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蔡妮庭
- 發布日期:111-05-17
- 更新日期:111-05-1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