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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廖淑玟、張朝勝(原名張華偉)之裁定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別:接股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接109原附民上1字第4676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廖淑玟、張朝勝(原名張華偉)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各1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民國109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被告吳丞豐等損害賠償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
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
- 發布日期:111-05-19
- 更新日期:111-05-1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