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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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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廖淑玟、張朝勝(原名張華偉)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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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股別:接股
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接109原重附民上1字第4677號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

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廖淑玟、張朝勝(原名張華偉)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各1件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件是民國109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被告吳丞豐等損害賠償案件。
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5   月   17   日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

法院書記官    蕭家玲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5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5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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