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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蔡基傑、娜拉泰戈、張路、張志勇、林秀清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辰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民辰110 重家上9 字第4845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3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重家上字第9 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,應送達與蔡基傑
、娜拉泰戈、張路、張志勇、林秀清之111 年7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
及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各1 件。
依 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1 年7 月11日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,蔡基傑、
娜拉泰戈、張路、張志勇、林秀清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各1 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
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
書記官 林秀珍
- 發布日期:111-05-23
- 更新日期:111-05-2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