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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9號裴氏河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金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民金111 上59字第4985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5月27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裴氏河之111 年
7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1 年7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,
視同上訴人裴氏河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111 年7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
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
書記官 陳旻萱
- 發布日期:111-05-27
- 更新日期:111-05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