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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1號滕克明之和解筆錄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潔111附民71字第5011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滕克明之和解筆錄1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1年度附民字第71號被告李哲夫損害賠償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法院書記官 黃園芳
- 發布日期:111-05-30
- 更新日期:111-05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