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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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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蔡益昌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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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業111金上訴45字第5298號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6月07日

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蔡益昌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第1項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0條,第151條第1項,第152條但書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件是民國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被告鄭丞男等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。
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
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6   月   6   日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
   法院書記官    郭蘭蕙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6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6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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