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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5號莊德昌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別:平股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平111上訴445字第5544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莊德昌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1年度上訴字第445號莊德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。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,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,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法院書記官 梁雅華
- 發布日期:111-06-14
- 更新日期:111-06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