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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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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胡子翔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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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字號:雄分院秋刑整111上易100字第7090號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

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胡子翔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第1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,第151條第1項,第152條但書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件是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被告胡子翔詐欺案件。
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
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7   月   25   日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十庭

   法院書記官    李佳旻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7-27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7-2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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