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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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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蔡岳霖之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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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  年9  月15日
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從111 金上訴272  字第8815號

 

主       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岳霖之準備程序111 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傳票及同年10月24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審判期日傳票各1 件。

 

依       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272 號被告蔡岳霖詐欺等案件。

 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 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 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9   月  14 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
書    記   官    陳金卿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9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9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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