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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蔡岳霖之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5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從111 金上訴272 字第8815號
主 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蔡岳霖之準備程序111 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傳票及同年10月24日
審判期日傳票各1 件。
依 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272 號被告蔡岳霖詐欺等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書 記 官 陳金卿
- 發布日期:111-09-15
- 更新日期:111-09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