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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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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72號郭再添之審理傳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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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5日
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勇110 上易472 字第8826號

 

主       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郭再添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
 

依       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上易字第472 號郭再添詐欺等案件。
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 年11月30日上午09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,應

       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
    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 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9   月   14  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

法院書記官       呂姿儀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9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9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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