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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72號郭再添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5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勇110 上易472 字第8826號
主 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郭再添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 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上易字第472 號郭再添詐欺等案件。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 年11月30日上午09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,應
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
法院書記官 呂姿儀
- 發布日期:111-09-15
- 更新日期:111-09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