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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8號陳吳金鵄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清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清111 上 18字第9326 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0月03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18號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應送達與陳吳金
鵄之判決正1 件,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,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
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劉鴻瑛
- 發布日期:111-10-04
- 更新日期:111-10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