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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9號裴氏河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金
發文字號:111雄分院嬌民金111上59字第9381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0月4日
主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裴氏河之111年10月13
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1年8月2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各1件。
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,視同
上訴人裴氏河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111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1年8月24日民事陳述意見
狀繕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
書記官 陳旻萱
- 發布日期:111-10-05
- 更新日期:111-10-0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