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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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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王浩軍之審理傳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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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13日
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平111 原金上訴25字第9627號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王浩軍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 一、本件是111 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王浩軍詐欺等案件。

 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1 年12月13日上午09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,應

        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
 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 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1   年   10  月   12  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
法院書記官       梁雅華

  • 發布日期:111-10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1-10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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