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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7號秦世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宿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宿111 上57字第997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24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秦世
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、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及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各
1 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 年1月4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
上訴人秦世民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旨揭書狀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李宜錚
- 發布日期:111-10-24
- 更新日期:111-10-2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