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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張永昌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黃
發文字號:111雄分院嬌民黃108重上125字第10618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1月9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應送達與張永昌
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1年10月25日民事更正追加聲明狀繕本各1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
序,視同上訴人張永昌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1年10月25日民事更正追加聲明狀
繕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
書記官 李采芹
- 發布日期:111-11-10
- 更新日期:111-11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