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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37號陳盈壽之裁定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辰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辰111 重抗37 字第1073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1 月14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重抗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陳盈壽之裁定
正本一件,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,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
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依 據: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項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秀珍
- 發布日期:111-11-14
- 更新日期:111-11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