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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9、280號呂順財之刑事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 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整111 上易279 、111 上易280 字第11431 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呂順財之刑事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
151 條第1 項、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係11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、11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呂順財竊盜案件。
二、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月31日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
,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
法院書記官 李佳旻
- 發布日期:111-12-05
- 更新日期:111-12-0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