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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1號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聲請承受狀繕本1件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地
發文字號:111雄分院嬌民地111聲111字第12237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6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111 號返還擔保金事件,應送達與笠洋海運股份有限
公司、廖秋揚之民事聲請承受狀繕本1 件。
依 據 :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旨揭事件,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承受狀繕本1件,現由 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
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
書記官 曾允志
- 發布日期:111-12-26
- 更新日期:111-12-2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