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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7號秦世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宿
發文字號: 112雄分院嬌民宿111上 57字第166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1 月6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秦世民
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 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
上訴人與秦世民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
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洪孟鈺
- 發布日期:112-01-10
- 更新日期:112-01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