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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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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8號張奕翔之判決正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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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潔111 金上訴318 字第637 號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8日

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奕翔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。

 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
 

公告事項:

       一、本件是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318 號被告張奕翔詐欺等案件。

       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       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
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2   年  1  月   17  日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
法院書記官          黃園芳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1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1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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