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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8號張奕翔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潔111 金上訴318 字第637 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8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奕翔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318 號被告張奕翔詐欺等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法院書記官 黃園芳
- 發布日期:112-01-18
- 更新日期:112-01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