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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5號陳宜秀(即陳英明、陳英彥之承受訴訟人)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寒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寒111上易375字第1421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8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,應送達與陳宜秀(即
陳英明、陳英彥之承受訴訟人)、陳宜宏(即陳英明、陳英彥之承受訴訟人)
之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項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 4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,視
同上訴人陳宜秀(即陳英明、陳英彥之承受訴訟人)、視同上訴人陳宜宏(即陳
英明、陳英彥之承受訴訟人)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
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
書記官 王佳穎
- 發布日期:112-02-18
- 更新日期:112-02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