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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宋嘉慶等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宿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宿111上易308字第157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2月23日
主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應送達與宋嘉慶、宋香、
黃鈺婷、黃聖欽、蔡淑華、黃進財、盧俊明、盧孟川、宋吳八重、宋惠紅、歐永
濬、歐采諭、宋春榮、宋婉瑜、宋雅貞、張文易、宋天英、林佳霓之民事聲明上
訴狀、民事陳報承當訴訟狀、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、民事上訴理由狀、民事陳述
陳報狀繕本及本院111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。
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應送達之民事聲明上訴狀、民事陳報承當訴訟狀、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、民事上
訴理由狀、民事陳述意見狀、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本院111 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筆
錄影本各1 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葉姿敏
- 發布日期:112-02-23
- 更新日期:112-02-2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