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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徐海桂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清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清110重上72字第2328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3 月21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72號遷讓房地等事件,應送達與徐海桂(
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)、徐海穗(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)二人之言詞辯
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原定112 年5 月17日14時50分言詞辯論庭期取消,改定於112年6 月
14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視同上訴人徐海桂(兼徐海光
之承受訴訟人)、視同上訴人徐海穗(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)二人應按時到
場。
(二) 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
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劉鴻瑛
- 發布日期:112-03-24
- 更新日期:112-03-2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