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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7號林仁布等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暑
發文字號:112雄分院嬌民暑112重上17字第2477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03 月24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應送達與林仁布
、林則禹、林介今、林本仁、林仁及、九矢雅江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 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應送達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
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戴志穎
- 發布日期:112-03-25
- 更新日期:112-03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