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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吳玫穎、吳秀華、陳信次、吳原豪之判決、裁定正本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荒
發文字號:112雄分院嬌民荒11 家上更一1 字第3419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1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認領子女事件,應送達與吳玫穎、
吳秀華、陳信次、吳原豪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親字第46號、
本院110 年度家上字第40號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
及本院112年4月13日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,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,民事判
決正本、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依 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
書記官 林宛玲
- 發布日期:112-04-25
- 更新日期:112-04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