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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郭永菊(即莊本雄之繼承人)、魏德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宿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宿112重上42字第3650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8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2 年度重上字第42號不當得利事件,應送達與郭永菊(即莊
本雄之繼承人)、魏德仁之112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10分期日通知書正本一
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款、第151 條、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,
被上訴人郭永菊(即莊本雄之繼承人)、被上訴人魏德仁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正本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
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葉姿敏
- 發布日期:112-04-28
- 更新日期:112-04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