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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9號薛兆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宿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宿112上易119字第382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 月4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薛
兆甫之112年6月7日下午4時正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上訴理由狀、補
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 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原定112年6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被
上訴人薛兆甫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正本及上訴理由狀、補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
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
書記官 葉姿敏
- 發布日期:112-05-04
- 更新日期:112-05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