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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、31 號張程佑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1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順112 上訴30、31 字第4081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張程佑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2 年度上訴字第30、31 號張程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。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7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,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審理,
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
法院書記官 吳璧娟
- 發布日期:112-05-11
- 更新日期:112-05-1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