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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巫祥榮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愛111原金上訴26字第4275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6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巫祥榮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,並公告於本院
及司法院網站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院111 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被告蔣青樺等詐欺等案件,應送達被告巫祥榮之旨
揭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來院領取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法院書記官 洪以珊
- 發布日期:112-05-18
- 更新日期:112-05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