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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號黃昱仁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0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接112 上訴41字第4687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黃昱仁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2 年度上訴字第41號黃昱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。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7 月4 日上午10時10分,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審理,應受送
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26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
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
- 發布日期:112-05-30
- 更新日期:112-05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