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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孫志宏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0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事112 上訴197 字第4694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孫志宏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第
151 條第1 項、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係112 年度上訴字第197 號孫志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。
二、傳票係傳喚於112 年6 月29日下午3 時20分,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審理,
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
法院書記官 賴梅琴
- 發布日期:112-05-31
- 更新日期:112-05-3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