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、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謝重揚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5 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信112 上易171 字第4899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謝重揚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2 年度上易字第171 號謝重揚侵占遺失物案件。
二、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8 月8 日上午09時50分,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,
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2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法院書記官 王居珉
- 發布日期:112-06-06
- 更新日期:112-06-0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