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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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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77號許嚴智之判決正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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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
 
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業111 上訴977 字第4969號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6 日

 
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許嚴智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。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,第

          151 條第1 項,第152 條但書。

公告事項:

       一、本件是民國111 年度上訴字第977 號被告許嚴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。

   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
       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
   

中   華   民   國   112    年  6    月   6    日

 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
法院書記官          郭蘭蕙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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