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洪榮志之答辯書繕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2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家111 上訴1180字第5151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洪榮志之答辯書繕本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
,第151 條第1 項,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民國111 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被告洪榮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
法院書記官 盧雅婷
- 發布日期:112-06-12
- 更新日期:112-06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