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巫名鈞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業112 金上重更一1 字第5179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3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巫名鈞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50條,第151
條第1 項,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民國112 年度金上重更一 字第1 號被告巫名鈞等違反銀行法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
- 發布日期:112-06-13
- 更新日期:112-06-1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