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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11號郭玉梅、楊淑媖、楊麗群、曹維東、蔡恒楠、鄧邦伯、 林士義、莊美麗、古家安、莊連貴之確定證明書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律
發文字號:112雄分院嬌民律111 上 111字第5283 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月15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1號排除侵害事件,應送達與郭玉梅、楊淑媖、
楊麗群、曹維東、蔡恒楠、鄧邦伯、林士義、莊美麗、古家安、莊連貴之確定
證明書1 件,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,確定證明書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
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依 據: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
書記官 周青玉
- 發布日期:112-06-15
- 更新日期:112-06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