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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1號李梓睿之再抗告狀繕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律
發文字號:112雄分院嬌民律112抗 121字第5298 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月15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1號聲明異議事件,應送達與李梓睿之再抗告狀
繕本1 件,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,再抗告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
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
書記官 周青玉
- 發布日期:112-06-16
- 更新日期:112-06-1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