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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5、51、54、55、57、58、59號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仁110 附民上35、51、54、55、57、58、59字第5420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9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
本7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,第
151 條第1 項,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、第51號、第54號、第55號、第57號、第58
號、第59號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豪等損害賠償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法院書記官 楊明靜
- 發布日期:112-06-19
- 更新日期:112-06-1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