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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號王慧鈴(原告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)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仁110 附民上51字第5590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6 月27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王慧鈴(原告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)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正本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 條,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是110 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被告莊世皇等損害賠償案件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
法院書記官 楊明靜
- 發布日期:112-06-28
- 更新日期:112-06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