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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邱康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辰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辰111金上1字第5774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月4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邱康淇
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。
依 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- 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視同上訴人邱康淇應按時到場。
- 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秀珍
- 發布日期:112-07-04
- 更新日期:112-07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