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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連駿逸、葉志雄之裁定正本(112 年6 月9 日更正裁定)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立95上訴700 字第 5968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 月7 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連駿逸、葉志雄之刑事裁定正本(112 年6 月9 日更正裁定)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9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被告連駿逸等常業詐欺案件,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
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
法院書記官 林佳蓉
- 發布日期:112-07-10
- 更新日期:112-07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