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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46號吳明明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寒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寒110家上46. 110 家上易11.字第6033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0日
主 旨: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家上字第4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應送達與吳明
明之112 年8 月24日上午10時整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民事答辯狀、民
事陳述意見㈢狀繕本各1件。
依 據: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 條、
第152 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,被
上訴人吳明明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整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民事答辯狀、民事
陳述意見㈢狀繕本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
書記官 王佳穎
- 發布日期:112-07-10
- 更新日期:112-07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