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3號林奕勝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愛112 上訴143 字第6017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0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奕勝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,並公告於本院
及司法院網站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院112 年度上訴字第143 號被告林奕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應送達被告林奕
勝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
法院書記官 洪以珊
- 發布日期:112-07-10
- 更新日期:112-07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