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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號黃昱仁之審理傳票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1日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接112 上訴41字第6112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黃昱仁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,黏貼於本院牌示處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、 第
151 條 、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41號黃昱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傳票係傳喚於112 年
9 月12日上午09時55分,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審理,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
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
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
- 發布日期:112-07-11
- 更新日期:112-07-1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