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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39號郭文興、黃美絨之民事庭通知函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昃
發文字號:112雄分院嬌民昃110 上139字第617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7 月12 日
主旨: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應送達與郭文興、黃美絨之
112年6月15日民事庭第5260號通知各1件。
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㈠旨揭事件,被上訴人蘇錦昭業於112年6月8日撤回告知訴訟,有通知之必要。
㈡應送達之通知各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
書記官 葉淑華
- 發布日期:112-07-12
- 更新日期:112-07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