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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孫志宏之判決正本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刑事112 上訴197 字第6160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2日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孫志宏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、第60條第1 項、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,第
151 條,第152 條但書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197 號被告孫志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應送達之訴訟
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
法院書記官 賴梅琴
- 發布日期:112-07-12
- 更新日期:112-07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