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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李昌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
股 別:地
發文字號:雄分院嬌民地112 訴1字第6517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7 月21 日
主旨: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應送達與李昌頴之言
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。
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、第151條、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(一)旨揭事件,定於112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被
告李昌頴應按時到場。
(二)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,現由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
院書記官領取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法庭
書記官 曾允志
- 發布日期:112-07-21
- 更新日期:112-07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